
1月,经委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担保函》中担保方“张女士”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并与张女士本人字迹作比对,石景山检察院认定《担保函》不是张女士所写;而对《担保函》上公司印章进行鉴定并与其注册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印章印文作比对,可确认是同一枚盖印。 自此,石景山检察院确认,借款人并非张女士,而是公司假借其名义签署并借贷。此外,依托大数据筛查与类案比对发现,另案当事人同为魏某某与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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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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